在中国的法律制度中,
离婚行为并不能从根本上解除父亲对婚生子女所应尽到的
抚养义务。
即便在
夫妻离婚之后,孩子归对方抚养时,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然要承担其必要的经济支持和精神抚养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并不会因为婚姻的结束而消弭。
在任何情况下,父母双方都具有继续
监护和教育儿女,赋予他们生活所需的物质资源及精神养育的基本权利和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
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