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可以看到二者所侵及的客体存在显著区别。
具体来说,前者仅针对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这一明确的客体实施
犯罪行为;
而后者的
犯罪客体相对更加复杂,不仅涉及到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同时也侵害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其次,就所侵害的对象而言,前述罪行的针对性非常明显,即为了个人或某一特定机构的公私财产;
然而,对于后项罪行,其
侵权的对象则是面向广大社会公众或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的资金资源。
再者,两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也值得我们关注。
虽然前罪通常是在较为局部的环境中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法来行使诈骗行为,但其目的仍然是针对某一特定对象;
对比之下,后项罪行往往采取高调宣传、大规模行动以及利用各类大众传播媒介制造声势等手段,以此吸引更多的公众或者机构落入圈套。
最后,从涉及的财务金额来看,前罪的数额常常小于后罪的数额,进而导致两罪在
定罪量刑环节存在显著差异,尤其表现在法定起点刑方面,前罪的起点刑相较于后罪的起点刑来说要更为轻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
集资诈骗罪】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
非法集资,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