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据观察,无论是应激反应性驾驶还是故意
别车,都可以判定为
危险驾驶罪;
对于别车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实行逐级递进式的评估与惩处措施。
2.若遇高速公路
恶意别车行为,在没有出现严重后果且情节较轻不足以
追责的情况下,可酌情考虑将“使用交通工具恶意拦截、妨碍他人车辆行驶”列入其中进行约束。
如此一来,交警在执勤过程中便能直接将类似案件移送至地方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执行
行政拘留及罚款等法事,以此高效处理因“斗气车”引发的
公共安全问题,或许这将会成为既有效且便捷的解决方案。
3.需注意的是,故意别车的做法并不仅仅是因操作失误导致违反
交规,而是含有明显恶意且采取了非正常的别车方式。
如若按照现行交通
法规对其加以
处罚,实际上极易将这类事件等同于普通交通
违规行为。
4.从
刑事立案角度考量,处罚力度可能较为严苛。
实际上,结果可能出现过重现象,并且一旦案件涉及
刑事环节,须经历调查、指控、宣判以及执行等多种司法程序。
尤其需要按照诸如
疑罪从无、罪
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一系列的法律原则进行审理定论,不可避免地要付出相应的司法资源和成本。《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处
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