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停放位置遭受剐蹭,是否属于
逃逸行为,需视情节而定,这取决于
行为人对于自身所实施的
交通事故是否有明确认知。
逃逸作为
交通肇事的衍生性质,其成立的前提条件必然是行为人为规避法律责任,如果行为人对于自身所发生的交通肇事并不存在明确的知晓,那么他们便无法产生逃避法律究责的心理动因,因此也就谈不上构成为
交通肇事逃逸。《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
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
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
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