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开始
同居生活的伴侣,若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相关争议问题,则可
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其作为一种
事实婚姻进行处理;
在该日期之后建立
同居关系的情侣们,倘若选择以自我为解方式解除关系,则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会介入,但是,如果其中某一方已属于合法已婚人士却仍与他人保持着同居状态,他/她有权
起诉对方,要求解除此类不正当交往,此时,法院会对该请求予以受理。
对于同居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财产和利益分配的问题,双方
当事人应首先协商加以解决;
如未能达成妥协方案时,则需由法院依据保护
受害人、照顾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的基本原则,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
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
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