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所馈赠的财物并不必然全都被划为共有财富。
倘若当父母捐赠财产之际并未明确宣告这些财务仅归某位接受者独享,又或是夫妻之间并未通过规定来确立婚嫁之后的各自拥有之资财,那么这笔所受赠的财物便能够被视为夫妻间的联合资产,当两口子决定分开生活之时,都有权利要求获得该项财富的
控制权。
然而,若父母作为
赠予者在赠予财产的时候特别注明这些财物仅属某一个人独有,这样一来,财产就只能算是夫妻中的一方
私人财产,而不再是夫妻共同拥有的财富。
假如当婚姻走向终结之际,父母所赠之物属于
个人财产的
类别,那么它将不会参与到
财产分割的过程之中;
如若属于共有的财产,那将会按照夫妻的
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此方面,通常来说,婚姻中的
财产分配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会遵循“
婚后财产,一人一半”的原则。
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特例,具体如下所述:
在
婚姻破裂之时,夫妻之间关于共同财产的处置事宜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个共识;
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那么最后可能需要依赖于人
民法院依据实际状况,尊重子女利益以及维护女性权益的
基本原则来作出裁决。
第二点是,夫妻可以通过
书面形式约定
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入全部归各自支配,当其中一方因为
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行为产生较大贡献的时候,在面临婚姻破裂的决定时,有权向对方提出支付
补偿金的请求,而对方应该依法予以偿付。
第三,在
离婚发生时,若某一方在物质生活上遭遇困难,另一方必须从其个人财产中提供适当的支持。
这种支持方式的具体实施办法可以由
当事人双方协定确定,若未能以协定方式解决,则可能需要依靠人民法院的公正判决。
第四条,当某些情况下,例如一方有意隐藏、转移、出售、损坏夫妻共有的财产,或者试图利用虚构贷款行为来试图侵吞另一方积蓄时,当需要分割夫妻共有时,对那些隐藏、转移、转移、出售、
撕毁夫妻共同财产或制造
债务的一方,可以被相应的减少他们分配的份额或完全不予分配。
离婚後,如有
家属发现上述行为,他们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申诉,要求重新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最后一点,若在婚姻关系中,男方存在
重婚行为,无过失的女方有权利在离婚时主动提出
离婚损害赔偿的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