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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的主体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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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3-30
1.在拆迁这一问题上,主要负有责任的行动主体为房屋征收部门。
这个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协助执行相关任务,同时对于委托方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需要负起全部法律责任;
2.如果涉及到土地领域,那么主要责任应当由国家承担,进行土地的征用和回收;
3.对回收到的土地进行使用和调整,通常由市政府或县政府来负责本行政区划内的房屋征收及补偿事宜。
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在农村地区的土地征收和开发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位置。
收回农村居民依赖赖以生存的土地时,必然需要给予合理且适当的补偿。
由于农村的土地类型多样,因此每种类型的土地都应设立相应的补偿标准。
若在土地征收过程中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以及广播线等设施,便需根据具体情况同相关部门充分磋商协调,并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概算,编制详细的初步设计概算后上报审批。
针对因征收住房导致的停工停产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补偿金额则会根据房屋在被征收之前所能取得的效益、停工停产期间长短等多种因素综合考量决定。
至于具体的赔偿办法,将由省级政府、自治区政府以及直辖市政府分别在各自所在地区制定出来。
拆迁补偿方面,政策规定可以允许采用货币形式进行补偿,或者以房屋产权条件交换的方式进行补偿,甚至还可以选择将货币补偿与产权交换两种方式相结合的补偿策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房屋拆迁的主体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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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主体是谁
1、拆迁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2、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16浏览 2024-10-17
拆迁行政起诉被告主体是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拆迁行政起诉被告主体是谁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拆迁行政诉讼被告主体是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第25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由此可见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被告一般为一下两个: 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 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 二、人民政府。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3)由政府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的内容是条例第13条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与行政裁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决不服的,都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人民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行政裁决的事实认定、行政程序、法律适用、有无超越职权和等进行全面合法性审查。 此外,笔者认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被拆迁人反悔的,拆迁人可以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与行政裁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决不服的,也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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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主体是谁
1、拆迁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2、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39浏览 2024-09-20
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主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拆迁行政诉讼被告主体是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第25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由此可见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被告一般为一下两个: 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 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 二、人民政府。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3)由政府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的内容是条例第13条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与行政裁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决不服的,都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人民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行政裁决的事实认定、行政程序、法律适用、有无超越职权和等进行全面合法性审查。 此外,笔者认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被拆迁人反悔的,拆迁人可以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与行政裁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决不服的,也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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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的主体是谁
具体如下:1、拆迁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2、对土地进行征收的主体是国家;3、而国家征收土地后,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5浏览 2024-09-18
房屋拆迁补偿主体是谁
6浏览 2025-07-31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起诉主体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目前,由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同土地征用一并进行,所以房屋的拆迁补偿方案也同土地补偿方案同时制定。而补偿方案是由征地方制定,报政府批准,因补偿方案引起的纠纷,只能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笔者认为,这只适用于解决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的集体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正如前述所分析,对于基于商业开发之目的实施的征地拆迁补偿应直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同时在国家基于公益的征地拆迁中,由于在补偿方案确定之后,补偿协议大多是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征地方签订,房屋所有人不参与签订协议,形成房屋所有权人和征地方无拆迁补偿协议。那么发生纠纷时,房屋所有权人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就补偿方案中的补偿数额、安置方式等问题提起民事诉讼?从协议本身来说,房屋所有权人不是签订协议的一方,不能以自己名义提讼,但从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来讲,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享有诉权。 目前,人民对房屋所有人以自己名义主张权利时,往往又以其不是协议一方当事人而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导致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得不到及时保护。笔者认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是一种社会活动,在这个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是这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同时,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人对其所有权的享有是排他的,所从法理上讲,对房屋的处分,只能由房屋所有权人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处分,房屋拆迁实质上是拆迁人将被拆迁人的房屋折价购买,是一种民事行为,应由房屋所有权人和拆迁人协商一致达成协议,集体经济组织与征地单位签订协议的行为,只能认定为一种代理行为,如无房屋所有人授权,其签订的协议应为无效。所以房屋所有权人以自己名义就拆迁补偿协议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应当受理。 在当前现实中,拆迁人为了使拆迁顺利进行,往往借助政府权力,将补偿的事宜交给政府处理,关于补偿费的支付也由政府代付,一旦发生纠纷,也存在诉讼主体的确定问题,在此情况下,笔者认为应区分不同情况,如果拆迁单位将补偿款已支付给政府,此时政府就应履行代付补偿款的义务,属民事法律关系,被拆迁人可以政府为被告提讼;如果拆迁单位未按拆迁补偿协议将补偿费支付被拆迁人,也未支付给政府,被拆迁人可以拆迁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拆迁协议是政府与被拆迁人签订的,被拆迁人则可以政府为被告,以拆迁人为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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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强制拆迁的主体是谁
25浏览 2025-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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