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公职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伤害且经救治后,其伤势已经趋于稳定,但仍导致其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受损;
又或者是经过为期最长不超过原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的期限的治疗与康复(包括延长),该公职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都必须向位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递交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
在此过程中,请遵循以下申请步骤及提供相关资料:
首先,需填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同时还需提交下述文件:
1、《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其
复印件;
2、有效的诊断证明及
医疗机构按照
病历管理规定复印或复制的包括检查、检验报告在内的所有完整病历材料;
3、
工伤员工的居民
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额外要求提供的任何其他资料。《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且经
工伤认定的,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
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
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