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夫妇之间因分离而产生之
债务问题,其具体解决办法可以依据以下情况进行划分和判断:
首先,若该债务是双方共同签署或事后一方确认的,并且其所代表的意愿也是双方共享的,同时,如果此笔债务是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一方以其个人名义支付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开支,那么这部分债务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负责还款。
其次,如果在此期间,有一方以自身名义所产生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所需的范围,那么此债务便不应归类于
夫妻共同债务范畴,而是应该由实际借债人独自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