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高中低婚恋阶段的
房产归属均未发生改变。
无论婚前个人拥有的房产在婚后经历了何种形式的重新规划和
拆迁改造,无论是通过补偿差额方式还是其他途径获取的房产,其所有权仍然始终属于夫妻中的某一方,且
离婚时在
财产分割范畴内并不纳入考虑。
然而,对于婚后通过拆迁安置途径所获得的房产,由于市场因素导致房价上涨而带来的升值部分则应当被视作
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在处理此类房产进行财产分割时,应按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进行分割处理。
2、在夫妻二人结束婚姻关系之时,只有这对原夫妇才有权享有财产的分割,他们的未成年子女并不是
财产分配的受益者或者决策者。
因此,任何情况下,
动迁后所得的房产都无法为子女提供任何权益。
任何主张子女参与财产分配的情况都是不合理的。
总的来说,在处理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过程中,夫妻共同财产只能由这对夫妇以协商或者司法裁决等方式进行分割,而非经由未成年子女参与其中。
3、关于婚姻关系中的
财产权益问题,其最终结果取决于
当事人们之间的约定以及法律的相关规定。
具体来说:
倘若当事人之间签订有
婚后财产协议,并且对婚后各自收入如何分配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那么婚后的收益就必须根据该协议来予以分配。
反之,若无明确的婚后财产协议或协议效力存在瑕疵,则需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关于财产分配的相关规定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