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典》中只存在“
放火罪”这一
罪名,而并无“
纵火罪”单独存在。
实际上,“纵火罪”只是广大民众对于“放火罪”的通俗称呼,故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放火罪”与“纵火罪”在法律层面并无实质性的差别。
具体而言,“放火罪”特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中的若干条款(如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中明确规定的,故意引燃公私财产,从而对公众安全构成威胁的行为。
“放火罪”的含义则更为广泛,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发燃烧,将导致危险后果的发生,但依然有意识地以点燃公私财产的方式危及公众安全,其
犯罪行为侵犯的主要对象便是公众的生命安全以及公私财物乃至于环境等多个领域的安全利益。
因为采取
纵火这种极其恶劣的
犯罪手段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极大,因此,只需
行为人实际施行了可能危及到公众安全的放火行为,即便尚未酿成严重后果,同样可以构成放火罪;
但同时,对于已经产生严重影响的情况,法律在
量刑时还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适当区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
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