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发生交通事故,且
当事人已按规定向公安机关
报案,那么交管部门将依法进行
案件受理与调查,这是其职责所在。
然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事故双方亦可选择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进行自愿协商和解;
也就是说,此类情况下同样可以通过非
诉讼渠道加以妥善解决,交管部门会根据协商意向制作具有效力的调解终结书,双方签署后即告生效。
对于
民事赔偿方面的
纠纷,当事人有权撤回
起诉申请,但在涉及
行政处理的环节中,
撤诉权并不适用。《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
损害赔偿事宜;
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
财产损失,并且基本
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