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着严格依据土地原本用途,以合法且迅速的方式,向被征收土地者全额支付土地
补偿金额、安置摊派金以及划拨给住宅及其他地面附属设施与农作物等的补偿费用,同时妥善安排被
征地者的社会保障事宜。
2、对于租用以及征用耕地进行补偿的标准:
旱田的补偿金额平均约为每亩人民币53000元。
而水田则平均被征收每亩后可获得补偿款达人民币90000元。
至于蔬菜田,平均每亩被征收后可获得补偿款高达人民币150000元。
然而,关于
拆迁补偿的标准,每个地区都有所不同,并无一个统一的标准作为参考。
总体来说,补偿的总体原则是
保证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不会因此而下降,并且应适当考虑如何提高居住条件。
鉴于此,征收耕地时的土地补偿金将根据所征收的耕地在过去三年内的平均年产量的六至十倍来支付。
同样地,征收耕地的安置摊派金也将按照农业人口数量来计算。
最后,在对房屋进行拆迁补偿的时候,一般的标准如下:
房屋补偿费用会根据被
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进行划分,然后再按照每平方米的价格进行计算;
周转补偿费用则是根据临时居住条件来进行划分,再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数每个月给予相应的补贴;
最后,奖励性补偿费用则是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确定的,不能随意更改。
在发布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中应明确说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补偿方案、签约期限,以及
行政复议以及
行政诉讼等相关权利,同时还需注明在征收范围内所禁止的行为等一系列详细内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的,
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
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
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