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领域中,关于
非法拘禁的定义和相应的
定罪标准存在着一些争议。
然而,无论是
法规或学界观点,大部分人士均认同,非法拘禁即为一种持续性行为,这种行为在特定时间段内保持持续运转,以达到限制他人身体自由的效果。
至于此类行为应当被视为
犯罪的具体期限长度,目前没有明确规范,理论界也尚未达成共识。
有部分学者主张,此种行为的持续时间长短原则上并不直接影响其定罪资格,而仅仅会对
量刑结果产生影响。
然而,若实际的限制行动属于短暂且瞬时性的,则此时将很难被鉴定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另一方面,有部分学者则坚持认为,只要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无论其持续时间长短如何,抑或是瞬间性的行为,皆可视为非法拘禁罪的范畴。
然而在审判实践中,对于非法拘
禁行为进行判定时,其实际的持续时间就需要被仔细考虑。
例如,如果情节轻微并且危害程度较低的话,那么可能会无需承担
刑事责任。
在处理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事件时,我们须根据以下情况进行
立案审查:
非法拘禁行为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者;
屡次三番非法拘禁他人者,或者一次性非法拘禁超过3人者;
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实施捆绑、殴打、
侮辱等恶劣手段者;
非法拘禁导致受拘禁人重伤、死亡、精神失常者;
为了
追讨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且符合以上任意一项特征者;
司法工作人员对于明知并无罪行的人员进行非法拘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
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
暴力致人
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二、如何认定非法拘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