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临时征用土地所涉及的相关
赔偿标准,可参考通用的征用
土地赔偿条例进行设定。
实际操作中具体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首先,对于征用农耕地所产生的
土地补偿费及
安置补助费的详细标准,将由各省市、自治区与直辖市联合拟定,透过公开宣布分区片的综合性地价来予以确定。
在开展这部分工作时,我们应该全面考虑到土地的原有功能、土地资源的状况、土地的产量收益、土地区位、土地供应与需求的关系、当地人口数量及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并且,无论何时何地都必须严格遵守每三年就调整或重新发布这一准则来确保政策的时效性。
其次,对于征用非农用土地、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的补偿标准,我们将依据所在省份、自治区和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制定。
针对其中的农村村民房屋,在实施征收过程中应坚持“先补偿后搬迁”,并且要基于居民生活条件有所提高的原则,尊重农民的自身意愿,为他们考虑重新指定宅基地修建新居,或者提供
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多元化的选择方案,以
保证给他们公平、合理的
赔偿,同时应对因征收而带来的搬迁、临时安置等相关费用给予充足的补偿,从而切实保护农村村民们居住的权利以及他们合法拥有的住房
财产权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