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办理
离婚手续时,
离婚协议书需准备三份。
其中分别由男女双方各自持有一份,另一份则交于政府部门备案。
2.若夫妇二人希望通过和平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应签署书面
离婚协议,且必须亲临
婚姻登记机构提交申请。
这份离婚协议中必须明确表达双方
自愿离婚的意愿,同时对于子女
抚养、
财产分配以及
债务处理事宜达成共识。
3.从婚姻登记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的第三十个工作日内,如有一方并不同意
离婚,则有权向该机构撤销
离婚登记申请。
然而,如果超过了这一时限,那么在之后的第三十个工作日之内,双方仍需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构申请颁发
离婚证书;
否则将被视为已自动撤销此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