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贵方提出的疑问,我给出详细解答如下: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
信用卡诈骗罪的
犯罪主体须满足为一般主体这一条件,并且严格限制了其构成要素,仅允许自然人成为此类罪行的执行者。
具体
量刑标准如下:
对于
犯罪数额达到巨大程度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应判处
当事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同时需处以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金额的
罚金;
而对犯罪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情况,则应判处当事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并处以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金额的罚金,或者收缴全部犯罪所得。
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进行诈骗;
(2)利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文件骗取信用卡
使用权进行诈骗;
(3)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充其名义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
(4)恶意透支。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提到的“恶意透支”,特指持有信用卡的个人出于
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进行透支,且经过发卡银行多次
催收仍然拒不还款的行为。
如果有人
盗窃并使用他人信用卡的话,按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也要被视作
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惩治。《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