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
劳动争议的
申诉时效设定为一年。
仲裁时效以
当事人知晓或应该知晓自身权益受到侵犯的那日开始计算。
在此之前的一段时间内,若因当事人对关系另一方明确表达自身权利、向主管机关寻求权益救助,或者对方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等原因引发仲裁时效中断。
从此之后,仲裁时效将从新计算。
如存在
不可抗拒因素又或是其他正当合理的原因,造成当事人无法在一年仲裁时效期内提出申诉,那么仲裁时效也会随之暂停。
然而,就在中止的时效原因得以解决之后,仲裁时效将会再次开始。
在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
劳动关系持
续期间,因拖欠
劳动报酬引发的争议,劳动者可以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
但如果劳动关系已经结束,申诉人就必须在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一年内提出申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
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
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
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