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保险合同中,保单犹豫期间涵盖了
法定节假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假设投保人决定
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应于接到投保人关于解除合同通知的30日之内,按照双方在合同内所约定的款项,向投保人返还保单现金价值。
同时,根据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若在保险责任起始之前,投保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则需要依照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缴纳相应比例的手续费用,而保险公司也应在收到该笔费用之后,将剩余部分的保险费悉数退还给投保人。
然而,当保险责任开始后,若仍有投保人坚持希望解除合同,那么保险公司须按照合同约定,扣除从保险责任起始之日至
合同解除之日之间所产生的各类应收款项后,再将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保险法》第四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法》第五十四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