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又称工作伤害,即指
劳动者在进行职业运作或者是与职业运作紧密相连的活动过程中所承受的非人为预知的
意外伤害情况或者是患有
职业病的状况。
而单位所组织的旅游活动无疑归类为职工组织的集体行动,至于在旅游期间遭遇的
伤残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其关键点在于单位所组织的旅游活动是否隶属于工作职责范围之内。
根据我们的理解和分析,评定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是否与其工作职责相挂钩,应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做综合性的考虑:
首先,应关注此类活动的真正意图或目的;
其次,需要考虑单位对于参与该活动的职工是否有明确的鼓励举措;
再者,也必须考量单位是否会对活动费用进行相应的报销承担;
最后,还需考察这项活动是否被选定在正常工作日进行等等。
然而,若有职员在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期间,擅
自离开团队,作出非团队安排的个人行为而导致的伤害,那么这样的事情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了。《关于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
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