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
存续期前签订的协议中并不允许对子女生育权作出明确界定,尽管有明文规定此类约定为无效。
然而,在合乎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下,法定夫妻之间对于
共同财产分配的约定是被认可的。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
子女抚养权的约定,由于其本质上属于人格范畴内的内容,因而这种约定不仅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甚至会被判定为无效条款。
若遇父母亲欲争取子女抚养权的情形,他们需在
离婚之际与配偶方商议确定子女的
抚养事宜,如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可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请
诉讼,最终由法庭对此作出判决谕令。《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
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
收养、
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