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欠款有效性问题,可明确表明其依旧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承认。
然而,倘若欠款凭证订立了具体的还款时间条款,且现今距上一次向欠款人提出还款要求已逾满三年之期,那么,此种情况下,欠款凭证的
诉讼权益就有可能因时效
逾期而丧失。
当
诉讼时效过期后,无论事实如何清晰、
证据多么确凿,法律也将不再对对应案件的原告给予
胜诉支持。
因此,在这种状况下,所涉及的欠款凭证仅拥有限制欠债方及催
讨债款
债权人实体行为的
法律效力,却会失去通过
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诉讼权利。《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