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集涉及
婚外情的
证据时,
当事人既可自行操作,亦可用法律手段
委托律师取得此类证据材料。
所收集之证据应当全面详尽且具有相当的证明力,其中应当涵盖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类型:
证实另一方与第三者共居一室的租房契约;
显示双方频繁以文字形式互通信件的往来电子邮件或纸质信函;
具有充分可信度的知情者所做的证词或声音陈述;
以及确认对方存在不忠行为的可能的聊天对话记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