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其配偶患有精神疾病,男方有权依法提出
离婚申请。
在法律面前,
婚姻自由体现为
结婚的自愿与
离婚的选择权。
然而,当一方
当事人被鉴定为患有精神疾病、其
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时,
离婚程序就需要以特别的方式进行。
具体而言,此种情况下的离婚只能通过法院
诉讼的途径来解决,且必须先由相关部门作出
监护人变更的决定,变更后的监护人才能够继而以
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介入离婚案件的处理过程中。《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
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
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