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被保险
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而导致本车驾乘人员或
被保险人之外的无辜受害者遭受
人身伤害以及
财产损失,应由保险公司依据国家法律
法规在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予合理
赔偿。
然而,若在此类交通事故中发现
受害人系恶意行为所致,则其针对自身损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将为无效请求;
2.在
交通事故理赔范畴中,除了涉及道义层面的赔偿外,也涵盖了财产损失以及人身受到侵害后产生的经济赔偿问题。
其中,对受害人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住院期间的餐饮补贴费用、住宿安排所需的开支、护理服务费用、出行的
交通费用、治疗过程中的
医疗费用以及因患病在家休养影响到正常工作产生的
误工费等等;
同时,对于伤势严重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损伤的受害人,还需考虑到诸如后续治疗的费用、辅助康复
护理费用、被
扶养者的生活保障费用、因身体残障需要使用配套器具的购置费用、因残疾产生的一次性
赔偿金等;
此外,实际存在的必要护理费用、附加阶段治疗费用及康复期可能产生的开支亦须列入考虑之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修订)》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