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司法实践中,有关
民事诉讼的
诉讼时效通常设定为三年。
2、诉讼时效的所谓要件,主要指向的是司法实践中适用诉讼时效规则所必备的条件。
3、必须符合存在合法的请求权这一法定条件。
鉴于诉讼时效乃是针对特定的请求权主体而设立的,欠缺相关的
请求权基础,自然无法启用诉讼时效加以规制。
4、进一步讲,只有在存在法定义务人未及时履行其相应义务的实际情况下才得以启动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显然系对权利人行使相关权利进行的合理期限内约束,同时亦是对义务人权益的有效保障。
在权利人未能及时行使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超过规定时间且未经任何理由导致
诉讼时效期间暂停或者终止的情形下,我们就获得了对诉讼时效产生
法律效力的充分理由。
5、在权利主体未积极行动地行使自身权利用尽法律所赋予的所有权利的情形持续存在时,诉讼时效期间将最终达到截止时点。
此时,诉讼时效期满时也被称之为诉讼时效的完结阶段,或者更通俗地理解就是诉讼时效的结束时刻及诉讼时效的完全完成。
当诉讼时效期满之后,权利人自然而然地失去了原本享有的合法
胜诉权。
然而,若在诉讼时效期间发生了导致
诉讼时效中断或终止的理由出现的话,那么诉讼时效便可能被延长。
具体而言,即当诉讼时效因某种原因被中断时,将重启计时;
而当诉讼时效因某事件中止时,只需将终止期剔除再行计数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