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恶意透支,系指持有
信用卡之人士以非合法占有为动机,超越信用卡发行机构所设定之透支限额及规定之使用期限进行透支行为,且经过该机构多次
催收仍未能如约还款的
违法行为。
一般而言,此类恶意透支均属严重违约行为,必须按照持有人与信用卡发行机构之间签署的相关
合同条款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关于如何认定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透支金额是否超过其透支限额的判断,应当依据持卡人在信用卡账户余额中所记录的轧差数额,若此数额已经超过限额则视为违规;
(2)在规定的期限内,如果未能将透支本金利息全数偿还并继续进行透支,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也应被视为违规;
(3)在客户进行超限额或超期透支之前,未得到信用卡发行机构的明确授权许可,包括规避授权、
伪造授权以及通过欺骗手段获取授权在内的任何境况;
(4)透支方
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用信用卡发行机构资金的特明显意图。《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