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中,
家庭矛盾不断激化,
离婚事件层出不穷,为了妥善解决此问题,相关立法机构和法律专业学者提出了许多关于
离婚协议的规定和条例,同时也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来探究协议条款的有效性与公正性。
因此,夫妻之间通过
协议离婚所达成的
霸王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判定为无效。
离婚协议应当是由双方经过深思熟虑且相互理解后共同做出的决定,如果其中出现了明显的不公平或者不平等条款,那么这些条款可能会被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视为无效。
同时,离婚协议还需要明确表明双方都同意
离婚,并且就子女
抚养、
财产分配以及负债处理等重要事宜达成了共识。
这一系列的要求和规范,均为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可执行性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