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
人员伤亡时,关于
误工期限的确定标准是由受害者所接受治疗的
医疗机构在出院诊断证明中详细注明的休养时间,或根据相关鉴定机构所出具备有
法律效力的鉴定报告来确认。
如若
受害人身受重伤而导致连续性无法工作,相应的误工期限也应自
伤残鉴定期前的最后一日起,予以计算。《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