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碰瓷行为之人若采用威胁或要挟等不正当的手法,非法获取他人财产,这种行为便可以视作进行了
敲诈勒索活动。
在此类案件中,碰瓷者可能会运用
虚假陈述及掩盖真相的手法,但其主要目的在于制造
被害人心生恐惧的效果,进而通过威胁乃至要挟对方,强行索取财物。
若
受害人因为碰瓷者的威胁或要挟感到恐惧,并最终交付了财产,那么此种情况下,便可视为
敲诈勒索罪行已然达成,需要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
在
量刑问题上,具备以下几种不同状况之
犯罪行为,可以据此在规定范围内,确定适当的量刑起点和
基准刑期:
1、当
涉案金额达到了
数额较大的起点,或者在两年以内有过三次以上的敲诈勒索活动后,可以将一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
拘役作为量刑起点予以考虑。
2、当被告人实施重大犯罪行为(如涉案金额巨大),或者出现其他严重情节时,可以参照量刑起点,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之间进行审判。
3、若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尤其恶劣(比如涉及到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则可选择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区间内,来衡量判决结果是否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