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夫妇双方共同创立并拥有的财产应视为家庭
共同财产。
然而,若该等财富是在深厚真挚的爱情岁月之前所积累和创造的,即在步入婚姻殿堂之前进行了共同创业,那么这些财产可以被认为是普通的共享财产。
反之,当这些财富是在两人正式结为连理之后通过共同努力而获取的,则应当被确认为夫妇俩共有的财产,由夫妻俩共享所有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