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
刑法中对于侵犯金融权益类
犯罪的相关规定,
信用卡诈骗罪的实施主体必须为各方面的普通公众,且无法由
法人、
非法人团体等组织担当。
具体而言,该项
罪名只能由具备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来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为“《刑法》”)第196条的明确规定,如存在以下任何情况,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的,均将依法受到司法惩戒:
欺诈数额较大者,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以二万元至二十万元程度不等的罚款;
欺诈
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者,则会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款;
如欺诈极为严重或者存有其他极端恶劣情节,那么遭受的惩罚将会更重,即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
徒刑,同样需要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程度不等的罚款或者财产被依法没收:
一是未经授权擅自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是凭借
虚假的
身份证件骗取领到的信用卡;
二是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已失效的信用卡;
三是假借他人之名使用其信用卡;
四是恶意透支,即持卡人在无合法原因的情况下,超出规定的限额或规定期限进行卡内账目消费,并且在发卡银行发出催缴通知之后仍然拒不还款。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所谓的“恶意透支”,即是指持卡人意图以非正常手段占有财物的行为,如果这种行为达到一定规模,那么便构成了恶意透支。
最后,对于
盗窃信用卡并擅自使用的行为,也会根据《刑法》第264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
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