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
离婚之诉所涉及之
彩礼问题是无需退还的,然而在某些特定的场合,即男女双方缔
结婚姻关系之后,事实上并未共同生活或者由于男方为支付彩礼而使其自身的生活陷入了窘迫境地时,此时在面对
离婚诉讼申请时,男方有权提出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请求。
尽管在上述条件下满足了关于返还彩礼的规定,然而这只是一种可能性,并不意味着彩礼将会全额退还给男方。
在司法裁判过程中,人
民法院在决定返还彩礼数额时,往往会依据以下六个方面进行仔细考量与裁定:
包括男女双方共同生活年限的长度、是否已经生育小孩、财产使用状况、双方经济实力以及彩礼数额、过错程度等因素。
因此,尽管返还彩礼的规定在理论上是存在的,但实际情况可能千变万化,法官通常会根据这些因素来调解案件,最终以便所得出公平合理且合乎情理的返还比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