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离婚手续办理之时,关于子女的
监护权问题,需要按照如下几个不同情况来逐一分析:
首先是针对不满两周岁的幼儿来说,若其处于母乳喂养的阶段,则原则上会被判归母亲一方监管。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于哺乳期间的幼子通常指年龄在两周岁以下的婴儿。
其次,当幼儿超过两岁之后,人
民法院将会就子女权益保护、父母两人的
抚养实力以及是否具备抚养条件等多方面要素进行深入研究和综合考量以作出最终决定。
如果父母其中一方存在如下五种特定情况中的任何一种,都将可能因此获得
子女监护权:
(1)已经实施了绝育手术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失去生育能力的情况;
(2)子女长期跟随该方生活,如若突然更换成长环境将对子女成长带来显著的不良影响;
(3)该方并无其他子女,而对方却拥有多个子女的状况;
(4)子女随同该方生活,对幼儿的成长颇为有益,然而对方却患有严重的难以治愈的传染病或者其他
重大疾病,抑或是存在其他不利于子女心理健康的情况,那么子女就不适宜再与其共同生活;
(5)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大致相当,但是子女主要是依附在家中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身边共同生活,而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并具有能力协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这种情况也可以作为子女属于何方抚养的重要参考条件。
最后,对于年满八周岁以上的
未成年人,在做出决定之前也应该充分征求他们本人的意见和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