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实施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凡从事行业的人员在工作流程中受到
意外伤害或患上
职业病的情况下,他们必须暂时停止工作并接受相关医学治疗。
此期间,他们原有的
工资与福利待遇保持不变,都将由所属公司/组织按月支付给他们。
然而,需注意的是,
停工留薪期原则上不应超过12个月。
如在这期间,伤者病情较为严重或情况异于寻常,必须要先向地方市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过其审批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也不可超过12个月。
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工伤职工
伤残等级之后,他们将不再享受原有待遇,而是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按照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
伤残待遇。
如果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结束后仍然需要接受治疗,他们将继续享有
工伤医疗待遇。
而对于生活无法自理的工伤职工,他们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他人照顾时,他们所属的单位有责任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护理服务。
当他们在工作过程中遇到这样的工伤状况时,他们可以根据以上的法律术语和规定来享受应有的
工伤待遇。
在这个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主要
赔偿方面主要就是对
医疗费用、
误工费用、
交通费用、
陪护费用、住房费用、伙食补贴费用、营养费用等保险项目进行赔偿。
若不幸造成了残疾、死亡等严重后果,还可以要求赔偿残疾
补偿金、残疾辅助工具费用、
丧葬费用、
被抚养人生活费用、死亡补偿金费用以及将患病的工作者从原有岗位调离去做一些更好的安排等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