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
家庭暴力伤害的婚姻主体,若希望通过提起损害补偿
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则必须满足下列各项条件:
首先,施暴者确实实施了家庭暴力行径,并且这一行动直接引致配偶的
人身权利与健康遭受到实质性损害;
其次,该等侵害行为的实施者在主观方面具有明显过失,而且必须是出于故意为之;
再次,由于家庭
暴力行为已经导致婚姻关系濒临崩溃,因此,在
离婚程序启动之前,配偶不得独自提起
损害赔偿之诉,而只能在正式向法庭申请解除婚姻之际,附带同时提出此类
诉讼请求,或者在
离婚判决生效之后的一年时间内,提出相关的索赔之诉;
最后,作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配偶,在主观上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即确保其在针对相对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过程中,本身也应当不负有同样的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