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在处理业主
契税事务中,存在擅自挪用且金额超出了法定标准的情况(已经超过了三个月尚未偿还);
或者虽然
逾期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是其挪用行为所涉及金额之庞大足以构成营利活动或者开展非法活动的情况,那么这种行为将会被判定为
刑事犯罪行为,即构成“
挪用资金罪”。
这种
情节严重者,通常会被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
倘若其擅自挪用的资金数目极其庞大,并且已经超出了三个月的期限仍未偿还,那么其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可能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若其占用了本机构庞大的资金,并将之用于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时,那么其将面临最为严厉的
刑罚,可能是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机构的内部员工在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时,如果利用职务的便利性与合法性,擅自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个人用途,或者借款给他人使用,如果所涉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即大于或等于十万元人民币)且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即便尚未超过三个月的情况下,但若挪用资金实用于盈利性经营或者参与非法活动,也是要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
对于这类案件,一般将按照刑法典的第三百八十四条进行
量刑。
凡属于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及其附属单位中的雇员及国有公司、企业及其附属单位派驻至非国有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上述人员如有触犯该条款的行为,必须按照上述法律
法规的相应规定进行量刑判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