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房屋租赁期限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的情况,以下两种情况需要特别注意:
首先是房屋
租赁期限可以由有明确规定的期限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具体来说就是当
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在六个月及其以上时,由于双方
当事人未采取
书面形式确认该期限,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难以确定实际的租赁期限;
其次是当租赁期限已届满,而
承租方仍在持续使用租赁物,但出租方并未对此表示任何异议的情况下,也可视作此类变化。《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
期限届满,
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
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
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
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