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们,请允许我在此阐明,只要出现一次性的容留众多吸毒者或多次在两年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便会确立
犯罪性质为“容留他人吸毒罪”。
虽然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未对具体的容留人数进行详细规定,但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二条明确指出,如果在有上述情况下,即在同一时间段内,含有一次性容留多人吸食或注射毒品的行为,两年内累计的容留次数达到两次以上,或是两年内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而受到
行政处罚的记录,甚至容留
未成年人吸食和注射毒品,以及以营利为目的地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特殊情境下,均应依据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论处。
同时,根据该法案规定,如果因此种行为导致了严重后果的,亦属于应当被追究
刑事责任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
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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