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体构成部分。
非法拘禁罪的
犯罪对象是公民的
人身自由权益。
非法拘禁罪所侵犯的实质,是所有依法享有人身自主权利的自然人。
2.客观事实的体现。
从法律层面来看,非法拘禁罪客观上体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
违法行为。
这种行为主要有两种类型:
第一种形式是直接
拘押和束缚人的身体,从而剥夺了他们的行动自由,例如采取绳索捆绑等方式;
第二种形式则是间接地限制他人的行动范围,将他人关押在特定场所,使他们无法或者明显难以离开或者逃脱。
3.人格资格的认定。
在非法拘禁罪中,罪犯的身份既可能是
国家公职人员,也包括普通公民。
4.心理主观倾向的解析。
在主观方面,非法拘禁罪的实施者通常具有故意的态度,其动机就是为了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
5.纯属失误的情况下,不可视为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
侮辱情节的,
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
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
暴力致人
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为索取
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