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区分两种情况:
其一,若房屋是在夫妻合法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购买的,且未从任何方面表达过明确的约定和声明,那么即使
房产证上只有一方姓名,此房屋也应当被公认为是夫妻二人间的
共同财产;
其二,若该房地产是由夫妻各方的父母
出资购买,
产权登记在某一方子女名下的情况,该地产按常规可以看做是在双方父母分别提供财务支持的前提下,根据各自所支付的程度进行
平均分配,除非另有特殊的书面协议或声明。
然而,当我们讨论到婚后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这一特殊情况时,如果产权登记在出资者的子女名下,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可视作仅代表对自身子女的一方赠与,因此类似此类的不动产,应当视作为夫妻中某一方的独立财产而非共同财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