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标通知书发放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能签署正式合同的情况下,将由相关的行政监管机构对该行为予以
口头警告、勒令整改,同时视具体情节可能会施以相应数额的罚款措施。
在已经与中标方达成协议、确定了合作关系的前提下,倘若因
招标方原因导致合作泡汤,则应承担对
中标人员工的经济
赔偿义务。
若中标方未能积极
履行合同签订义务,其所缴纳的
履约保证金将无法获得退回。《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
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
合同履行义务,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
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吊销营业执照。因
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