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中涉及到的证券类资产如股票、国债及各类投资基金份额等,以及未上市的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权益分配问题上,若经过协商依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者通过市场定价进行公平拆分存在困难时,人
民法院将依据具体标的物的数量和价值占比,依照比例来进行公正且合理的分配方案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二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