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民事争议发生时,当事各方需首先向具有适当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
递交书面形式的
起诉状以及相关的
证据材料;
2.自接到起诉状起,人民法院将在七日内对其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若案件得以受理,必将向申请
起诉方发出正式的受理通知书,以此确认案件
立案成功;
3.在得到人民法院的准许后,方可依法对案件进行深入细致的审理工作,以及作出相应的判决和执行。
并且,若审判方式为当庭宣判,法院应当在接下来的十日之内向
诉讼参与人发送
判决书;
反之,如果采用定期宣判的方式,则应在宣判后立刻发放判决书;
4.在提起诉讼之前,需要做足充分的准备工作,例如收集相关证据以及撰写起诉状等文件资料。
在这之后,还须确定管辖权归属,并将完整的
起诉材料提交至法院等待审核和受理。
受理成功后,还需要按规定缴纳
诉讼费用,并静待开庭。
5.“
书证”是指通过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记录或者表示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相关情况的书面材料。
如各类合同、票据、电报、毕业证书、书信等。
对于书证,应当直接提交原件,如因特殊原因无法获取原件,可以提交复制件、照片副本或节录本。
若提交外文版的书证,务必同时附带具同等效力的中文译文版本。
对于非原件的书证,应当提供相关线索,以便于核对原始材料或者提供可资核实的印证性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
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