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方应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构建并推动实施完善的进货检查与验收体系,以此来
保证所有进入市场流通的商品均具备合格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标识。
2.在销售过程中,销售方有责任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以维持所售商品的品质与质量,确保
消费者获得安全可靠的消费体验。
3.销售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出售已由国家明文禁止且暂停销售的产品,以及已经过期、腐变或变质无法使用的产品。
4.对于销售的所有产品,销售方必须确保其标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内容,确保标签清晰明确、真实可信。
5.销售方不得通过任何手段
伪造商品产地信息,也严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地址进行产品宣传。
6.销售方不得提供
虚假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同时也严禁
欺诈顾客,将不合格的产品冒充为合格的产品出售给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