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
离婚状况时,男方的父母所借出的财物实际上应当被要求归还。
首先,要明确的是,儿媳和公公、婆婆之间并不存在法定的
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若公公、婆婆将款项借予儿媳,那么这就仅仅属于一种正常的
债务关系,理应由借方承担清偿责任。
若双方尚处
存续阶段的婚姻状态之中,则儿媳可能需要与丈夫共同承担这些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