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失信人员,并不意味着永远无法脱离此名单,只要满足特定条件便可进行指标的撤销。
失信被执行人若能达到以下任意一项要求,那么人
民法院应当在最多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内,完全删除其失信信息:
(一)
被执行人已经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全额履行自身承担的法定义务,或者是由人民法院全部执行完毕;
(二)失信被执行人和
申请执行人早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尽数支付完毕;
(三)当申请执行人以
书面形式正式提出删除失信信息的请求,经人民法院进行详尽审慎的审核同意以后;
(四)在结束最终的
执行程序之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结果均为未发现任何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迹象,同时申请执行人以及其他任何人也都未能提供有效
财产线索;
(五)由于审判监督或是
破产程序的需要,人民法院经过依法裁决后,决定对于失信被执行人实行中止执行;
(六)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程序,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事项不予执行;
(七)最后一种也是最特殊的情况,即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终结执行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