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
借款人不幸离世,在此前提下我们能够确认债款乃属于其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
债务,那么这笔债务理应在借款
人去世后通过其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来予以偿还。
但是,若其夫妻持有的
共同财产无法充分覆盖生前所欠之债务,并且借款人在生前并未留存任何其他
个人财产的情况下,那么其配偶仍然需要承担起继续偿还此项债务的义务。
反之,若借款人生前有其他财产存在,那么便可由这些财产来抵扣债务;
此外,如有遗产产生,亦可用遗产来履行还债义务。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明确规定,
继承人在
继承遗产时,还应对
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以及所欠债务进行清偿。
具体说来,应缴税款与需清偿债务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上限,若超出该值,继承人若是主动愿意对超额部分偿还的,将不受限制。
然而,如果继承人选择
放弃继承权,他们也就无需负担相应责任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
法定继承又有
遗嘱继承、遗赠的,由
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
遗嘱继承人和
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