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
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间设定为30日,再加上提请检察院
批准逮捕的时间上限为7日,共计为期可达37日。
然而这并不包括被扣押其间的交通运输以及部分
司法鉴定所需花费的时间。
最晚的释放日期即为第37日,
拘留自次日起开始计算。
若在此段期间内未能释放相关人员,将可能面临被
逮捕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法律措施,比如に申请
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