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应于
债权人得知或应该得知撤销原因之日起计1年之内行使。
若债权人未能确切知悉或不应知悉撤销的事项,从
债务方作出相关行为的时间算起5年内未曾行使其撤销权,则该项撤销权将失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
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
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